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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8日,标杆咨询与某县国资委开展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业绩考核咨询项

发布时间:2019-07-25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942

为严格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19号 )文件精神,受某县国资委委托,协助设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和业绩考核办法。

一、项目背景: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19号 )明确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基本原则

(一)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岗位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三)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四)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与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相匹配的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分级监管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表示:分类确定工资与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3个,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所监管企业实际选择确定。

1﹒商业一类企业应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力的指标,主要在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中选取。

2﹒商业二类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选取体现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主要在利润总额(或净利润)、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人均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中选取。

3﹒公益类企业应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主要在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目标任务完成率、成本控制额、人均营业收入、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中选取。

4﹒商业性金融企业应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主要在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风险覆盖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人均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中选取。政策性金融企业应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主要在担保(再担保)业务规模、担保任务完成率、代偿率、代损率、人均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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